刘金山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2-14 浏览次数:35277
案情简介:
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,于2017年1月17日16时,携带火药枪、钢珠、黑火药等物到颍上县某村打鸟时,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。经鉴定枪支具有至伤力。颍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母亲委托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,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九个月的刑罚。